【Shirley】評論
二、接水申請類別:(一)建築物:符合建築法第 4、5、6 條有關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公有建築物。(二)雜項建築物:非空地、符合建築法第 7 條雜項工作物定義或無法歸屬於純粹建築物者。(三)臨時用水(四)空地用水(五)攤販用水(六)市政公共用水接水申請各類別之適用時機、一般應備文件、相關申請表單及各項費用繳納時機等由本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