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rley】評論
第 26 條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中止,中止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中止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用戶因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欠費,受本處依約停水二年以下,申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中止或欠費停水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設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者,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