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普通抵押權者,下列關於抵押權人次序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A)先次序抵押權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B)先次序抵押權人得為
【評論內容】(D)因對後次序有影響,需得他抵押權人同意(和讓與、拋棄不同)
【評論主題】4 下列關於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買賣契約成立後之權利追奪瑕疵,不屬於民法第 349 條規定之擔保範圍 (B)特定物買賣之系爭標的自始不存在時,該買賣契約原則上無效 (C)買賣契約之
【評論內容】O(A) 買賣契約成立後之權利追奪瑕疵,不屬於民法第 349 條規定之擔保範圍>權利瑕疵之判斷時點:契約成立時說(傳統通說、實務)需契約成立時已存在,否則屬債務不履行問題 O(B) 特定物買賣之系爭標的自始不存在時,該買賣契約原則上無效>§246自始客觀不能 O(C) 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負有給付無權利追奪瑕疵之物的義務>§349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X(D) 不動產之買賣,倘若於交付不動產前已移轉所有權登記,則於該移轉登記後交付時所存在之物 的瑕疵,出賣人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54I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
【評論主題】3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並由丙與乙約定,於甲屆清償期而未返還前述借款時,由丙代甲向乙返還該筆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與乙訂立之契約為保證契約,效力未定 (B
【評論內容】X(A) 丙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與乙訂立之契約為保證契約,效力未定>無此規定 §739(保證契約定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X(B)清償期屆至時,乙非經催告甲並遭甲拒絕履行後,不得向丙請求履行>不是拒絕,而是強執無果或是先訴抗辯權喪失的情形 §745(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又稱檢索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檢索」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以強制執行的抗辯權 &se.....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普通抵押權者,下列關於抵押權人次序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A)先次序抵押權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B)先次序抵押權人得為
【評論內容】(D)因對後次序有影響,需得他抵押權人同意(和讓與、拋棄不同)
【評論主題】4 下列關於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買賣契約成立後之權利追奪瑕疵,不屬於民法第 349 條規定之擔保範圍 (B)特定物買賣之系爭標的自始不存在時,該買賣契約原則上無效 (C)買賣契約之
【評論內容】O(A) 買賣契約成立後之權利追奪瑕疵,不屬於民法第 349 條規定之擔保範圍>權利瑕疵之判斷時點:契約成立時說(傳統通說、實務)需契約成立時已存在,否則屬債務不履行問題 O(B) 特定物買賣之系爭標的自始不存在時,該買賣契約原則上無效>§246自始客觀不能 O(C) 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負有給付無權利追奪瑕疵之物的義務>§349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X(D) 不動產之買賣,倘若於交付不動產前已移轉所有權登記,則於該移轉登記後交付時所存在之物 的瑕疵,出賣人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54I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
【評論主題】3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並由丙與乙約定,於甲屆清償期而未返還前述借款時,由丙代甲向乙返還該筆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與乙訂立之契約為保證契約,效力未定 (B
【評論內容】
X(A) 丙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與乙訂立之契約為保證契約,效力未定>無此規定
§739(保證契約定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X(B)清償期屆至時,乙非經催告甲並遭甲拒絕履行後,不得向丙請求履行>不是拒絕,而是強執無果或是先訴抗辯權喪失的情形
§745(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又稱檢索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檢索」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以強制執行的抗辯權
§746(先訴抗辯權的喪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
【評論主題】22 乙女因與甲男同居而懷孕,2人乃決定結婚,婚後1個月生下 A 子,則 A 與甲之關係如何?(A)推定為婚生子 (B)視為婚生子 (C)視為養子 (D)推定無親子關係
【評論內容】
§1061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1062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1063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1064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受胎』(期間)為前181天~302天 !注意此講的並不是懷孕十個月期間!,而是指:懷孕的前四個月
§1061 結婚後懷孕>當然為婚生子女
§1063懷孕的前四個月內結婚(即婚後至少6個月後才生下小孩)>推定為婚生子女
§1064懷孕四個月以後~或出生後才結婚>非婚生子女,但因生父母結婚>>視為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