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屬留置權消滅之原因?(A)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 (B)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 (C)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

【評論內容】(A)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民§937I: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B) 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民§937II: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民§897前段: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C) 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民§898: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評論主題】5 甲與其配偶乙報名丙旅行社所主辦之櫻花之旅,但行前乙臨時身體不適,向丙請求改由自己已退休多年之父丁參加旅遊。丁是高齡者,可以減少旅行途中之交通費以及門票等費用,乙便請求丙 退還減少之部分,丙不許。出

【評論內容】(A) 乙於旅遊開始即變更由丁參加旅遊,因此減少之費用,得請求退還民§514-4II: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B) 甲依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終止契約時,丙應將甲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甲負擔民§514-7III: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C) 丁雖然全程參加完行程,但沒看到櫻花時,若可歸責於丙,而不具備旅遊服務之品質,則丁得向丙請求減少費用民§514-7II: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D) 旅遊完成後,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514-9I: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評論主題】24 有關遺囑見證人與遺囑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設遺囑人甲立第一份遺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A」。1 個月後,甲又立第二份遺 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B」。因甲所立之二

【評論內容】(A) 設遺囑人甲立第一份遺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A」。1 個月後,甲又立第二份遺 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B」。因甲所立之二份遺囑相牴觸,故「將所有遺產遺贈 B」之第二份遺囑視為撤回民§1220: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B) 受輔助宣告人,經其輔助人同意後,得任遺囑見證人民§1198第二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C)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民§1222: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D) 設立遺囑人甲,甲之子為乙,乙已婚,乙妻為丙,丙之弟為丁。丙丁均非甲遺囑之受遺贈人。 甲立遺矚時,乙不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丙與丁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民§1198第三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評論主題】8 六歲之兒童為下列行為,何者無效?(A)侵占他人玩具 (B)先占無主之玩具 (C)拋棄玩具所有權(D)拾得他人遺失之玩具

【評論內容】

(A)、(B)、(D)占有為事實行為→只要事實上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毋須有意思表示(C)拋棄為單獨行為→一方單獨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民§75: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屬留置權消滅之原因?(A)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 (B)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 (C)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

【評論內容】(A)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民§937I: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B) 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民§937II: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民§897前段: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C) 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民§898: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評論主題】5 甲與其配偶乙報名丙旅行社所主辦之櫻花之旅,但行前乙臨時身體不適,向丙請求改由自己已退休多年之父丁參加旅遊。丁是高齡者,可以減少旅行途中之交通費以及門票等費用,乙便請求丙 退還減少之部分,丙不許。出

【評論內容】(A) 乙於旅遊開始即變更由丁參加旅遊,因此減少之費用,得請求退還民§514-4II: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B) 甲依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終止契約時,丙應將甲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甲負擔民§514-7III: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C) 丁雖然全程參加完行程,但沒看到櫻花時,若可歸責於丙,而不具備旅遊服務之品質,則丁得向丙請求減少費用民§514-7II: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D) 旅遊完成後,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514-9I: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評論主題】24 有關遺囑見證人與遺囑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設遺囑人甲立第一份遺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A」。1 個月後,甲又立第二份遺 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B」。因甲所立之二

【評論內容】(A) 設遺囑人甲立第一份遺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A」。1 個月後,甲又立第二份遺 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B」。因甲所立之二份遺囑相牴觸,故「將所有遺產遺贈 B」之第二份遺囑視為撤回民§1220: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B) 受輔助宣告人,經其輔助人同意後,得任遺囑見證人民§1198第二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C)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民§1222: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D) 設立遺囑人甲,甲之子為乙,乙已婚,乙妻為丙,丙之弟為丁。丙丁均非甲遺囑之受遺贈人。 甲立遺矚時,乙不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丙與丁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民§1198第三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評論主題】8 六歲之兒童為下列行為,何者無效?(A)侵占他人玩具 (B)先占無主之玩具 (C)拋棄玩具所有權(D)拾得他人遺失之玩具

【評論內容】

(A)、(B)、(D)占有為事實行為→只要事實上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毋須有意思表示(C)拋棄為單獨行為→一方單獨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民§75: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