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何者非屬留置權消滅之原因?
(A)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
(B)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
(C)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
(D)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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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A) 第 937 條債務人或留置物...

123】評論

(A)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民§937I: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B) 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民§937II: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民§897前段: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C) 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民§898: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一曲紅綃】評論

(D) 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者§145I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