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r1025】評論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
【Eva Liao】評論
第1173 條 (分割之計算-贈與之歸扣)I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II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RogerChen】評論
第 1148-1 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