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a Lia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第1088 條 (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B)第1090 條 (親權濫用之禁止)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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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第1088 條 (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B)第1090 條 (親權濫用之禁止)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