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與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應以家庭生活之共同利益,而使用、收益、處分之。但子女已滿16歲者,應得其書面同意
(B)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C)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但父母分居、或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D)父母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之行使,父母、祖父母或社福機構均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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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A) 第 1088 條父母對於未成...

【用戶】Eva Lia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第1088 條 (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B)第1090 條 (親權濫用之禁止)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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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A) 第 1088 條父母對於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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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第1088 條 (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B)第1090 條 (親權濫用之禁止)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