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男、乙女於民國110年5月間結婚,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或自行為時起2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上開無償行為
(B)甲、乙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C)甲、乙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
(D)甲、乙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共同財產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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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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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A) 第 1020-1 條夫或妻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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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本題採用分別財產制(A) 甲、乙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或自行為時起2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上開無償行為->1020-1 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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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本題採用分別財產制(A) 甲、乙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或自行為時起2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上開無償行為->1020-1 法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