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A)第 514-4 條旅遊開始前,...
【123】評論
(A) 乙於旅遊開始即變更由丁參加旅遊,因此減少之費用,得請求退還民§514-4II: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B) 甲依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終止契約時,丙應將甲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甲負擔民§514-7III: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C) 丁雖然全程參加完行程,但沒看到櫻花時,若可歸責於丙,而不具備旅遊服務之品質,則丁得向丙請求減少費用民§514-7II: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D) 旅遊完成後,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514-9I: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