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經營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法所稱合夥,係指3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B)甲、乙、丙之出資,屬於其分別共有
(C)乙欲以勞務為出資,但因民法合夥契約之規定,無法為之
(D)事業經營中,若有發生損害而導致資本減少,原則上甲、乙、丙並無補充資本之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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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A)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

Fumi Miyabe】評論

(A) 民法所稱合夥,係指3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第 6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