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司法特考執達員成功,】評論
民法137: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
【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評論
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9條的規定,因下列事由而中斷: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再按時效中斷者,依民法第137條的規定,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112司法特考執達員已成功】評論
民法137: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