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vid】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依「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所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金額為 10,000元。(A)O(B)X

【評論內容】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評論主題】11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

【評論內容】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3款規定,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評論主題】10 清潔隊員並非刑法上的公務員。(A)O(B)X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要旨,清潔隊員為刑法所稱之身分公務員

【評論主題】1清潔隊員遇到與職務有利害關係的人所餽贈,應該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當日起 15 日內,交給政風室處理。(A)O(B)X

【評論內容】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款規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評論主題】11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

【評論內容】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3款規定,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評論主題】10 清潔隊員並非刑法上的公務員。(A)O(B)X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要旨,清潔隊員為刑法所稱之身分公務員

【評論主題】3依「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所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金額為 10,000元。(A)O(B)X

【評論內容】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評論主題】1清潔隊員遇到與職務有利害關係的人所餽贈,應該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當日起 15 日內,交給政風室處理。(A)O(B)X

【評論內容】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款規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