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私自變更用水用途,如其費率高於原來者,自來水處除通知其補辦手續外,並得視情節追收水費差額,最高額以多久為限?(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
【評論內容】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第二十八條(用戶變更用水用途應經申請)甲方私自變更用水用途,如其費率高於原來者,乙方除通知其補辦手續外,並得視情節追收水費差額,但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評論主題】29.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對於竊水用戶,自來水處除得依其所裝之用水設備、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可追償多久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A)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B)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C
【評論內容】第三十條(竊水處理)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即為竊水:一、未經乙方許可,在乙方供水管線上取水者。二、繞越所裝水表私接水管者。三、毀損或改變水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水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乙方許可,擅自開啟公用救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 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對於竊水用戶,乙方除得依其所裝之用水設備、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外,並得停止供水,送請法辦。
【評論主題】27.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自來水事業處得予停止供水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A)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B)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本處水表者(C)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 (D)欠繳應付各項費用
【評論內容】第 33 條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處得予停止供水: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A)二、用水設備維護不當,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 ,逾期仍不改善者。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本處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四、欠繳應付各項費用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者。(D)五、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C)六、擅自將其他管線與自來水管線相連接,經通知改正,在指定期間未改 正者。七、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本處水表者。(B)八、違建、設置障礙物或無正當理由妨礙本處執行正常抄錄或換裝水表工 作者。前項停止供水原因招致本處損失時,用戶須負賠償責任。停止供水原因消滅,用戶申請復水時,應先繳付應繳各項費用,始予復水。選項(A)(B)(C)皆正確、(D)改為二個月
【評論主題】26.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水表或其附屬傳輸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得按用戶多久前之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新表實用度數或當期已抄見度數推計水費?(A)一期 (B)二期
【評論內容】第 23 條水表或其附屬傳輸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本處得按用戶前二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新表實用度數或當期已抄見度數推計水費。但用戶用水有季節性變化者,本處得按其前一年度同期用水度數推計。前項水費之推計,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用戶之方式為之。
【評論主題】23.依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公營自來水事業,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多久前,為繼續經營之申請?(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第38條第1項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公營自來水事業,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一年前,為繼續經營之申請;民營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得予收歸公營。但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通知之。
【評論主題】29.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規定,對於竊水用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乙方)除得依其所裝之用水設備、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追償多久期間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外,並得停止供水,送請法辦?(A)
【評論內容】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第34條第2項第 34 條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即為竊水:一、未經本處許可,在本處供水管線上取水者。二、繞越所裝水表私接水管者。三、毀損或改變水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水表失效或不準確者。四、未經本處許可,擅自開啟公用救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 開啟,不在此限。對於竊水用戶,本處除得依其所裝之用水設備、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外,並得停止供水,送請法辦。
【評論主題】28.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用戶應繳水費,經本處通知後,應於通知之收費日起幾日內之繳費期限繳付?(A)七日 (B)十四日 (C)二十一日 (D)二十八日
【評論內容】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第 29 條第一項用戶應繳水費,經本處通知後,應於通知之收費日起二十一日內之繳費期限繳付。
【評論主題】27.依自來水法規定,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土地非屬用戶所有,但自自來水事業供水日起,使用年限已達幾年以上者,其用戶就該等土地視為有地上權存在,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保證工程完畢後恢復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第61-1條第五項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土地非屬用戶所有,但自自來水事業供水日起,使用年限已達十年以上者,其用戶就該等土地視為有地上權存在,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保證工程完畢後恢復原狀下,在取得土地所有權前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
【評論主題】24.依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對自來水用戶應經常供水,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幾小時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A)三小時以上 (B)六小時以上 (C)十小時以上 (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第62條第1項
【評論主題】46.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變更用水設備申請須知規定,下列何者處理期限錯誤?(A)小件接受申請半天 (B)中件接受申請半天(C)小件設計3天 (D)中件設計5天
【評論內容】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變更用水設備申請須知(此須知已廢除)原法條選項(A)敘述正確(B)敘述正確(C)敘述正確(D)中件四天
【評論主題】41.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間接給水之原則?(A)水量不足之區域 (B)水壓較高之1樓(C)經常需要一定水量或水壓之處所 (D)高地區或山坡地
【評論內容】1-4給水方式二、間接給水︰(一)給水之原則︰ 1.水壓較低、水量不足之區域。2.經常需要一定水量或水壓之處所(如醫院或特殊工廠等)。3.高地區或山坡地(惟須於水壓可達到之地點自行設置蓄水池)。
【評論主題】33.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水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下列水費推計方式何者錯誤?(A)得按用戶前2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推計(B)得按用戶新表實用度數推計(C)用戶用水有
【評論內容】第 23 條水表或其附屬傳輸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本處得按用戶前二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A)、新表實用度數(B)或當期已抄見度數推計水費。但用戶用水有季節性變化者,本處得按其前一年度同期用水度數推計。(C)前項水費之推計,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用戶之方式為之。(D)選項(A)(B)(C)正確,(D)修正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用戶之方式為之
【評論主題】31.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肩負大臺北地區390餘萬人口供水重任,其中以新店溪為水源之淨水場出水量佔總出水量之97.5%,請問下列何處淨水場非屬新店溪水源?(A)雙溪淨水場 (B)長興淨水場 (C)直潭淨水
【評論內容】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肩負大臺北地區約390萬人口供水重任,設有長興、公館、直潭、雙溪及陽明等5座淨水場,目前出水量約為每日 250餘萬立方公尺。其中以新店溪為水源之長興、公館及直潭淨水場,出水量佔總出水量之97.5%,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出水量僅佔約2.5%之雙溪及陽明淨水場,則因位處陽明山、北投高地區,水源分散山區,對於高地供水更是功不可沒。資料來源:北水官網-水與生活-淨水設施及管理-自來水水源及淨水處理
【評論主題】18.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有關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設計圖應先送本處審定始得施工(B)內線由用戶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裝設或向本處申請,並於繳費後代為辦理(
【評論內容】第 11 條用戶用水設備分外線及內線二部分。外線指配水管至水表(或稱量水器、水量計;若設有總水表者,以總水表為內外線分界)間之設備,由用戶向所在地本處所屬營業處所申請並繳付應繳各項費用後,由本處裝設;內線指水表後至水栓間之設備,由用戶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裝設。(B)前項之外線如以加大口徑辦理,並由本處負擔加大部分之差額者,或由本處依第13條移改者,用戶不得反對本處駁接他人使用第 12 條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其設計圖應先送本處審定始得施工。(A)工程完竣後,經本處或由本處委託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檢驗合格,始得供水。(C)前項審查及檢驗,本處得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向用戶收取。用戶私自變更用水設備及表位或對其維護不當,造成本處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因而致本處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D)內線用水設備及表位,應由用戶自行負責管理維護,且不得妨害本處抄表、換表等作業。選項(A)(C)(D)皆正確,(B)應修正為內線指水表後至水栓間之設備,由用戶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裝設
【評論主題】14.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設計作業手冊規定,輸配水管線經過橋樑或地勢起伏之較高處,為自動排出管內之空氣,以免阻礙水流,可設置何種設施?(A)底閥 (B)排氣閥 (C)壓力控制閥
【評論內容】1-8 閥類︰(Valve)八、排氣閥(Air Release Valve)又稱 (Air Valve),輸配水管線經過橋樑或地勢起伏之較高處,應裝設排氣閥以自動排出管內之空氣,以免阻礙水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