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自來水事業處得予停止供水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B)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本處水表者
(C)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
(D)欠繳應付各項費用逾期一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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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處得予停止供水: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A)二、用水設備維護不當,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    ,逾期仍不改善者。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本處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四、欠繳應付各項費用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者。(D)五、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C)六、擅自將其他管線與自來水管線相連接,經通知改正,在指定期間未改    正者。七、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本處水表者。(B)八、違建、設置障礙物或無正當理由妨礙本處執行正常抄錄或換裝水表工    作者。前項停止供水原因招致本處損失時,用戶須負賠償責任。停止供水原因消滅,用戶申請復水時,應先繳付應繳各項費用,始予復水。選項(A)(B)(C)皆正確、(D)改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