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私自變更用水用途,如其費率高於原來者,自來水處除通知其補辦手續外,並得視情節追收水費差額,最高額以多久為限?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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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第二十八條(用戶變更用水用途應經申請)甲方私自變更用水用途,如其費率高於原來者,乙方除通知其補辦手續外,並得視情節追收水費差額,但最高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