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上榜!加油】評論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第二十八條(用戶變更用水用途應經申請)甲方私自變更用水用途,如其費率高於原來者,乙方除通知其補辦手續外,並得視情節追收水費差額,但最高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