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修憲程序與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領土變更之程序與修憲程序相同(B)因修憲機關具有民意基礎,故修憲無任何限制(C)人民及立法院皆得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4 條5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
【評論主題】11 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B 罪(法定刑為 2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官在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評論內容】
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5 條
1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2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3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評論主題】3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B)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826 ...
【評論主題】1 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有期徒刑減輕,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C)滿 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
【評論內容】刑法第 63 條未滿十八歲...
【評論主題】15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下列何種情形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A)納稅義務人已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 (B)納稅義務人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2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修憲程序與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領土變更之程序與修憲程序相同(B)因修憲機關具有民意基礎,故修憲無任何限制(C)人民及立法院皆得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4 條5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
【評論主題】3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B)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826 ...
【評論主題】11 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B 罪(法定刑為 2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官在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評論內容】
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5 條
1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2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3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評論主題】1 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有期徒刑減輕,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C)滿 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
【評論內容】刑法第 63 條未滿十八歲...
【評論主題】15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下列何種情形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A)納稅義務人已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 (B)納稅義務人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