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共有物分割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不動產,限於相鄰之不動產始得請求合併分割,若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則無此限制 (B)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設有普通抵押權者,於共有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分別共有土★...
【評論主題】6 關於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關於表見代理,如其相對人不主張適用表見代理者,仍應適用狹義無權代理 (B)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C)相對人得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者,須相對
【評論內容】民法第169條本文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為表見代理之規定,對此成立表見代理行為之客體與代理行為之客體相同,依照民法第103條規定限於「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不及於不法行為與事實行為
【評論主題】15 下列關於物權法定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得創設區分地上權 (B)當事人得創設普通抵押權 (C)當事人得創設動產質權 (D)當事人得創設留置權
【評論內容】除了法律允許外,當事人不可自行創設物權的種類,也不能自由約定物權的內容。 物權的種類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等八項。來源:翰林雲端學院
【評論主題】19 某甲於102年1月至107年12月任職於A機關,於108年1月至109年12月任職於B機關,110年1月迄今任職於C民間企業,以下何者為是? (A)某甲於110年3月得代理廠商向A機關接洽其於1
【評論內容】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逾三年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評論主題】5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於下列何種情形,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辭職後5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 (B)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 (C)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申誡懲戒處分者。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第十條 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 員資格: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者。 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二、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免除職務 、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但 經再審撤銷原判決更為判決,致無上述情形者, 予以回復。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書。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 改善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被有罪判決—喪失資格
【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共有物分割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不動產,限於相鄰之不動產始得請求合併分割,若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則無此限制 (B)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設有普通抵押權者,於共有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分別共有土★...
【評論主題】6 關於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關於表見代理,如其相對人不主張適用表見代理者,仍應適用狹義無權代理 (B)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C)相對人得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者,須相對
【評論內容】民法第169條本文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為表見代理之規定,對此成立表見代理行為之客體與代理行為之客體相同,依照民法第103條規定限於「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不及於不法行為與事實行為
【評論主題】15 下列關於物權法定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得創設區分地上權 (B)當事人得創設普通抵押權 (C)當事人得創設動產質權 (D)當事人得創設留置權
【評論內容】除了法律允許外,當事人不可自行創設物權的種類,也不能自由約定物權的內容。 物權的種類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等八項。來源:翰林雲端學院
【評論主題】19 某甲於102年1月至107年12月任職於A機關,於108年1月至109年12月任職於B機關,110年1月迄今任職於C民間企業,以下何者為是? (A)某甲於110年3月得代理廠商向A機關接洽其於1
【評論內容】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逾三年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評論主題】5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於下列何種情形,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辭職後5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 (B)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 (C)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申誡懲戒處分者。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第十條 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 員資格: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者。 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二、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免除職務 、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但 經再審撤銷原判決更為判決,致無上述情形者, 予以回復。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書。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 改善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被有罪判決—喪失資格
【評論主題】12 甲借牌投標,遭法院依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一審判刑 6 個月,機關若再依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停權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既已一審判刑,即不可再為停權處分
【評論內容】借牌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6個月的刑罰停權處分-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