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關於共有物分割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不動產,限於相鄰之不動產始得請求合併分割,若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則無此限制
(B)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設有普通抵押權者,於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當然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
(C)共有物分割之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故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D)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公同共有人於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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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N–JHEN】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分別共有土★...

SUNGWEI】評論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