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雇主依總僱用人數之特定比例或名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機關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B)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C)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 10 人以上者,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D)進用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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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A)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B)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D)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第 46-1 條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C)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