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きつ】評論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自民國32年建制後,原係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嗣因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早期所設計之退撫制度,已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爰自62年起由政府組織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歷時多年方完成改革方案,至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以支付改制後年資之退撫經費,並在考試院下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2個機關,分別負責退撫基金監督與管理等相關事項。依目前法律規定,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計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3類(民國93年起政務人員另依法退出基金),並分別於84年7月1日、85年2月1日及86年1月1日加入退撫新制,整體參加基金人數超過63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