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一項三、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百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用戶】birdbird74011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這是火災學媽?怎麼覺得很像消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