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n】評論
「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本規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採「原則禁止,因公許可」方式實施,接觸交往之對象、方式、地點、報准程序及禁止行為規範如下:一、警察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核准,禁止與治安顧慮人口、不良幫派組合分子、經營色情、賭博、破壞國土及其他不法業者,以書面、電信通訊、面晤、參與聚會、婚喪喜慶、飲宴應酬等方式進行之聯繫、交際行為。二、 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應事先以書面載明必要之原因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實施,實施後1日 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以書面報告陳核,因緊急特殊情況應先以電話向警察機關主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