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2 項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為查證民眾身分之事由?
(A)防止犯罪
(B)處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C)處理社會秩序事件
(D)防止危害。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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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蘇嘉韻】評論

第 6 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