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評論
實務最早曾有認為,誤想防衛者仍應構成故意犯(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94號判例);惟後29年上字第509號刑事判例見解指出,誤想防衛並不構成故意犯,「倒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此後實務之發展,大多即認為誤想防衛不成立故意犯罪,但可成立過失刑責。
【@】評論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事實錯誤)誤想防衛—正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獨立錯誤類型,對法律忠誠,主觀以為阻卻違法,客觀卻沒有,欠缺故意,討論過失(不罰過失時則不成罪)偶然防衛—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客觀有侵害事實,但主觀無認識,行為人未主張防衛,而是基於犯罪故意,行為仍屬不法註:阻卻違法事由又名「容許構成要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