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實務見解,意圖勒贖而擄人,在未取得贖金前,因經談妥條件(尚未履行),而釋放被害人,有無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A) 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應即減輕其刑。不因其是否自動終止勒贖心意,或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始釋放不同
(B) 應具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及實際釋放人質之事實,始得寬減其刑。如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始將被害人釋放,不得減輕其刑
(C) 應類推適用自首規定,得減輕其刑
(D) 應適用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Ying】評論
可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357號判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其立法用意除鼓勵罪犯中止犯行外,另兼顧人質之安全,應具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及實際釋放人質之事實,始得寬減其刑,如已案發,迫不得已始行釋放,或尚未釋放即被查獲,均與上開規定不符,不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