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之亮票行為,依現行實務見解,應成立:
(A) 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
(B) 刑法第 146 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C) 刑法第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D) 無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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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yuan】評論

對於投票人之「亮票行為」,雖有處罰規定,但刑法及其他現行法令,對於議員選舉正、副議長之「亮票行為」,均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自不得任意將議員投票選舉正、副議長時,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擴張解釋屬上開公務秘密。一般選民在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選舉或公投投票時亮票,經選務人員令退出而不退出時,仍然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