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uan】評論
第 57 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棒!】評論
阻卻違法事由 與 阻卻減免罪責事由1.阻卻違法事由為法律所容許的行為;減免罪責事由為法律所寬恕的行為,因此前者不成立犯罪,但後者已成立犯罪,只是罪責被免除或減輕。
【阿拉花瓜瓜】評論
雖然這一題大家都答對,但是「營救式刑求」仍有爭議點,可以參考林鈺雄指導的「論營救式刑求之法律適用-以德國刑事法既歐洲人權法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