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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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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6條 (初任各官等職等人員之等級起敘)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