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3616】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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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品】評論
現改為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