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多少時日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個月
(D)三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1852
統計:A(2),B(28),C(14),D(253),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73-1

【用戶】Lin_400And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73-1 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