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宏德】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六十七條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
【hui】評論
一併記憶:第二百十三條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情事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予退還。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9.保價之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寄件人不得請求項目為:(A) 郵資(B) 補償金(C) 保價費(D) 代收貨價費修改成為49.保價之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寄件人不得請求項目為:(A) 郵資 (B) 補償金 (C) 保價費 (D) 代收貨價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