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得提供機關、學校為短期之借用,請問提供之理由為何?
(A)為建築使用
(B)為財政需要
(C)為變產置產之需要
(D)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共用或公務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2903
統計:A(5),B(6),C(10),D(754),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下略)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40條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