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得提供機關、學校為短期之借用,請問提供之理由為何?
(A)為建築使用
(B)為財政需要
(C)為變產置產之需要
(D)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共用或公務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2903
統計:A(5),B(6),C(10),D(754),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下略)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40條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