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第31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在分割。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31條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A.B.DⅡ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祝念祖】評論
土地法第31條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A.B.DⅡ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