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轄區內土地,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請問其應斟酌之事項中,下列何者不屬土地法規定的項目?
(A)地方經濟情形
(B)土地之性質
(C)依地價高低
(D)依土地使用之種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5
統計:A(54),B(11),C(490),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登記、登記

用户評論

邱懷平】評論

第31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在分割。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31條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A.B.DⅡ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祝念祖】評論

土地法第31條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A.B.DⅡ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