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邱懷平】評論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邱懷平】評論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