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設定之他項權利中,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地上權
(B)農育權
(C)抵押權
(D)不動產役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8019
統計:A(5),B(16),C(385),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動產役權

用户評論

【用戶】K.T.Chia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用戶】K.T.Chia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用戶】K.T.Chia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