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Chiang】評論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丸子】評論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