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_hsuan0131】評論
144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凜】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四項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