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評論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A 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看完整詳解
【柔】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408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法§416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Billy】評論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A)贈與契約屬於「單務契約」,意即負有義務者僅有贈與人一方,而受贈者只是享受的一方,所以法律特別允許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前,可以不附理由反悔、撤銷贈與,我們稱之為「任意撤銷權」(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契約除外)。可是如果已經把贈與物交付給對方,就無法再行使任意撤銷權,意即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則是無法再反悔撤銷贈與、要求退還的。何種情況可撤銷贈與?受詐欺而為贈與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