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必上】評論
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n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n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n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n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n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n九、擔任導師。n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n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