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評論
學校應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評估決定安置其就讀普通班之適當班級,並減少班級人數,其核算方式如下:一、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二、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名,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一名至三名;其屬嚴重 情緒障礙、多重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者,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三名至五名 。前項第二款減列人數,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就學生特質及個別需要評估決定之。於辦理轉學招生時,並應優先控留名額,降低招收學生數。
【黃小慈】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 4 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政毅郭】評論
法律已廢止,請刪題。法規名稱:廢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公發布日: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