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 )阿樹因為在學校勒索同學而遭逮捕,少年法院法官判決:「阿樹應與少年保護官保持聯絡及面談,並請保護官注意阿樹的行為舉止,避免犯罪行為再發生。」請問:這是何種處分?
(A)訓誡
(B)假日生活輔導
(C)保護管束
(D)感化教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5
統計:A(6),B(9),C(54),D(2),E(0)

用户評論

【用戶】Ting-Yu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是不施以監禁處分以長期輔導而期待改善少年、兒童之行為,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勞動服務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院(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若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