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A)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B)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C)行政命令效力所及之人
(D)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4382
統計:A(4),B(19),C(615),D(122),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致豪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參考行政程序法第20條,條列出六項當事人資格者。並無C選項之資格規定。

【用戶】陳致豪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以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一項第二款財政事項為例,地方(此指直轄市)就可設置地方稅務局,且範圍限於地方稅,而非國稅局針對之國稅。

【用戶】松岡洋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20條」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