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慈】評論
重新安置:需要先經過校內的特推會會議後,再將資料送至鑑輔會在做重新安置
【飛翔】評論
萬分感謝~~~
【Pei-Ju Liu】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廷】評論
(D)鑑定安置與教育輔導委員會會議 改為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