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JF】評論
委任:係指有「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專指上級對下級的權限移轉(如行政院對內政部之委任),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委辦:係指「上級機關對於地方自治機關」之委託辦理事項(如內政部對台中市政府之委辦),一般學說係指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委託:係指「不相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有兩種可能,一是機關與機關間的權限委託,另一種則是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公權力行使委託(如行政院對考試院、警察局對民間拖吊場之委託),例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阿里不答】評論
自治事項 :負規劃、執行責任。委辦事項 :負執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