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規定,偵查人員實施通訊監察期間,認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多久前,提出聲請?
(A)12 小時
(B)1 日
(C)2 日
(D)3 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0),B(2),C(35),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羣羣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