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屏】評論
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Ching Yang Li】評論
9/1、10/1、11/1、12/1、1/1、2/1所以在六個月內能申請補償
【白雪桐】評論
101/7/1-102/1/1內申請即可
【WEI】評論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101/7/1-102/1/1)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101年 9 月 1 日),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阿尼】評論
是的,視同已經有提出補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