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kbin Chi】評論
宇崴摩友,你看錯了。3F舉的例子是被保人9歲,5年後發生死亡事故,6年是「約定保險期間6年」。9+5=14<15,加計利息退還所有保費。
【WanLing Liu】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線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看完整詳解
【Taickbin Chi】評論
宇崴摩友,你看錯了。3F舉的例子是被保人9歲,5年後發生死亡事故,6年是「約定保險期間6年」。9+5=14<15,加計利息退還所有保費。
【yu】評論
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年齡12歲,五年後12+5=17超過,15所以(A) 按保額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