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二十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用戶】fish064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nn(D)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用戶】Alley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已修法,補充最新修訂之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800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20條、第37條條文:並增訂第7條之1條文第二十條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用戶】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 1 年以後自殺者==>1年內,保險公司不負責1年後,保險公司負責(B)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險人付保險費保障被保險人卻致死他,保險公司知道這樣代表要保人存心不好,不給。(C)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視為被保險遺產(D)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不給付
【用戶】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 1 年以後自殺者==>1年內,保險公司不負責1年後,保險公司負責(B)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險人付保險費保障被保險人卻致死他,保險公司知道這樣代表要保人存心不好,不給。(C)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視為被保險遺產(D)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