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第 19 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Juju】評論
名詞變更:郵購→通訊交易訪問買賣→訪問交易
【marinesnow】評論
修法 七大類商品不適用網購七日退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研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預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來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範重點如下: 一、 準則第2條: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3、 報紙、期刊或雜誌。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