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A)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公懲法第37條)
【生活中唯一的殘疾就是消極的】評論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議決 第卅八條(C)聲請再審議案,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第卅九條
【Frank】評論
104修法 再審議制度改為再審之訴制度
【小嫩嫩】評論
第 72 條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