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Yu Lin】評論
著作權法第47條第3、4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課堂上播放電影,學生就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或去租、買錄影帶或光碟來欣賞,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授權,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more0838】評論
所謂的“常理”也包含了便宜行事,便宜行事常常造成有人受益就有人損失。法律則是盡量的保障眾人的利益,所以依“常理”判斷不如依公正平等觀念去判斷。
【b2i2l3l3】評論
47條第三項 「公開播送」非「公開上映」
【。。。。】評論
A為什麼錯
【一鼓作氣四等消防 (已上榜】評論
回15樓 要經過本人同意吧所以網路上分享不是都會問 是否可以轉發? 記者要報導也會問作者 是否可以用此張照片?